农业转基因生物转育备案要求更明确更简化,推动产业化进程
发布时间:2025-03-27 21:52分类: 无 浏览:15评论:0

2025年2月6日,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正式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转育试验备案工作有关要求》与《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备案工作有关要求》。两则要求,明确了转基因试验备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了转基因备案的流程。转育备案监管大幅简化,转育测试规模极大放宽、隔离措施和收获物处理更加简洁、科学,更科学的管理让产业化焕发勃勃生机!
丰脉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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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育测试规模极大放宽:要求中“已获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开展转育试验,试验规模不超过3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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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措施要求更简化:要求中 “隔离措施参照农作物品种试验要求”,参见最新相关国家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中的要求:试验测试周边内侧设4行抗虫转基因品种保护行,外侧应设置不少于4行非转基因品种保护行,与周边常规玉米品种种植田距离不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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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物处理要求更简便:要求中“收获物(不含秸秆)可自留自用或进入饲料、压榨企业进行加工,不得直接流入环境,秸秆无特殊处理要求”。
附一:
农业转基因生物转育试验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一、生产性试验以上阶段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可进行转育试验,转化体所属单位应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报告表》(附件1)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育备案信息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育试验应在转化体批准的生态区开展,开展转育试验单位应签署转育试验承诺书(附件3),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转育试验,并依法遵守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收获物管理要求。科研院校原则上应与企业合作开展转育。
三、尚未获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开展转育试验,除满足上述第一、二条要求外,还需要获得生产性试验阶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并执行生产性试验阶段对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已获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开展转育试验,试验规模不超过30亩,隔离措施参照农作物品种试验要求。试验结束后,收获物(不含秸秆)可自留自用或进入饲料、压榨企业进行加工,不得直接流入环境,秸秆无特殊处理要求。
五、转化体所属单位或开展转育试验单位应将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moaqpj@126.com,邮件主题格式为“三转备案+转化体所属单位+联系人”。备案办理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六、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开展转育试验的,按照《农业转基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依法处置。
咨询电话:010-59198138
附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备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备案的单位将备案材料电子版(签字盖章页需扫描)发送至邮箱gmoaqpj@126.com。邮件主题格式为“新申报/修回材料+申报单位+申报人+提交日期”;备案材料(包括PDF、Word和Access文件)均以“项目名称”命名并作为邮件附件提交;如提交多份备案材料,应提供材料清单。
二、备案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请参考农业农村部网站→专题→转基因权威关注→申报指南→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系统。
三、备案材料应包含申报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签字页、申报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页。若申报的试验地点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内,应同时附海南省南繁管理局盖章的南繁专区试验地块申请单。
四、技术审查意见将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申报单位联系人邮箱。申报单位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所有相关资料,如逾期未回复邮件,视为主动放弃本次备案。
五、备案办理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备案文件将通过EMS寄送至申报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并抄送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咨询电话:010-5919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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