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读案例丨上海二中院:存在承包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2024-12-20 18:45分类: 社会 浏览:114评论:0
学车的时候,你是否曾想过,驾校与教练之间是什么关系?一起来看上海二中院审结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老王与驾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老王担任教练职位,工资发放形式为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结算。
同时,老王与该驾校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截至2020年8月31日。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老王以驾校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自行招收学员,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老王需向驾校支付管理费、场地费等费用;老王需在驾校划定的价格范围内严格控制学车费用,老王带教的学员需在驾校所属的交规学校学习及考试;驾校为老王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10月22日,驾校向老王出具退工单。
老王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驾校之间于2009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未获支持。老王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老王与驾校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最后,老王与驾校之间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此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老王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双方既存在承包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二中院认为,存在承包关系并不当然排斥劳动关系成立,不能以承包关系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老王与驾校均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老王从事的驾校教练岗位亦确属驾校的主营范围。驾校向老王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社保。
此外,老王需遵守其与驾校之间关于学车价格及交规学习、考试的约定,故老王与驾校存在隶属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综上,改判老王与驾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一、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承包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具有隶属性。
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行政人事等管理上有了从属关系,这种从属性决定了劳动者的弱势主体身份,故劳动法会对劳动者有一定的倾斜保护,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承包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原则,双方权利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二、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并非互相排斥
承包关系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企业内部承包。
企业内部承包实质上系公司为明确其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做分工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也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故此,内部承包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下,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不互相排斥,不能因为承包关系的存在而当然否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三、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实际用工行为
所谓“实际用工行为”系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在后者指示之下提供继续性的劳动。
根据相关规定,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与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为: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符合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老王与驾校之间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且老王从事的驾校教练岗位亦确属驾校的业务组成部分。
因此,双方既成立承包关系,又成立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一类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劳动关系所表现出的具体形态也随之变得多样,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时,仍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做出裁判。
当双方当事人具备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且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时,即使双方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丨中智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