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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护廉”号】纪法课堂|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4-09-08 17:16分类: 浏览:141评论:0


导读:编者按为进一步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纪法知识,中电“护廉”号将推出“纪法课堂”专栏,着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规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把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刻印在...


编者按

为进一步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纪法知识,中电“护廉”号将推出“纪法课堂”专栏,着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规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把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本期我们一起探析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问题。


一、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国有企业办公室副主任张某带队一行7人,经批准赴A省B市出差。期间,张某将4天公务行程压缩至1天半,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参观考察,随后带队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区游玩。返程后,张某在单位报销差旅费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机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补助2800元,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最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责令退赔。
解读:张某作为带队领导,擅自压缩公务行程并带队到景区旅游,该行为挤占了正常履行公务时间,违反了差旅管理制度规定,系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张某等人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游玩费用,但将18日下午至20日旅游期间的住宿、伙食及交通补助,以差旅费的名义在单位报销,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挥霍浪费了国家资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公务行程中自费旅游应如何把握?


一、对公务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旅游应如何把握?

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既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又保障干部休息权益。对公职人员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对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应从严查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牵扯精力造成公务活动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应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权公物,对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以上违规情形,但公务闲暇之余自费旅游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亦应视情以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等方式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原则,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批监管。“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纪法衔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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