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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读FM丨增量政策发力!10月全国企业销售收入环比持续增长;社保缴费基数将调整,低收入者到手工资有望增加……一周动态,智读播报!

发布时间:2024-11-21 09:45分类: 浏览:74评论:0


导读:一周政策,权威汇总。最新动态,随时掌握。欢迎收听,智读FM!01增量政策发力!10月全国企业销售收入环比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10月份,全国企业销售收入...


一周政策,权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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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读FM!





01

增量政策发力!10月全国企业销售收入环比持续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10月份,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的同时,环比较8、9月份分别提高3个和1.3个百分点。发票数据反映经济运行呈现以下亮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4%和2.8%,较9月份增速分别提高1.2个和1.3个百分点。分省份看,浙江、广东、四川、河南等经济大省增速相对较快,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3%、2.8%、2.9%和2.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表示,全国企业销售收入稳定增长,说明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一揽子增量措施正在显效,进一步彰显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下一步,随着存量和增量政策效应的持续释放,将助推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稳固。

02

我国将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通知》将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作为医保增量政策之一,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规范流程,强化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切实为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促进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一体推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从而更好服务保障宏观经济发展大局,为社会平稳运行贡献力量。《通知》从政策制度安排、申请流程、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医保预付金规范要求,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03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合作系列成果落地

近日,由安徽省社保局牵头编制的《长三角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账目录和社保转移工作通讯录》编印完成并分发至区域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这标志着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合作一新成果顺利落地。据统计,2023年,安徽省办理与沪苏浙三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11.2万人次,其中转入沪苏浙三地2.7万人,转入省8.5万人,长三角内转移接续人数约占省转移总人数的70%。此次合作成果的落地,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区域内跨省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提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沟通效率,为区域内人才流动提供更强有力的后勤支撑。

04

四川省生育保险最新政策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消息,为切实提升医保支持生育力度,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生育负担,该局近日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相关通知,决定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相关规定事项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生育保险待遇方面,“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明年1月1日起通知相关规定施行后12个月以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方面,“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05

社保缴费基数将调整,低收入者到手工资有望增加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来源丨劳动报、工人日报、人社部等媒体

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丨中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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