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护廉”号】纪法课堂|虚假贸易的界定与常见形式
发布时间:2024-11-19 21:00分类: 无 浏览:155评论:0
贸易作为经济活动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背离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而且极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今年以来,中电“护廉”号已先后发布两期有关“十不准”的内容,本期“纪法课堂”通过案例详细解读虚假贸易的界定与常见形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十不准”要求梳理全部贸易业务,规范贸易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坚决清理退出各种类型的虚假贸易。
(一)虚假贸易的界定。
根据“十不准”规定,虚假贸易从字面上理解,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循环等没有融资性质、缺乏实物流或资金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的各类贸易。
虚假贸易的认定标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公司所从事的贸易是符合商业实质的业务,即便业务的若干特征与“十不准”规定的内容一致,亦不违反“十不准”的规定,相反,如果公司所从事的是虚假贸易,即便没有任何内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条款,亦构成“虚假贸易”,是禁止情形。
(二)虚假贸易的常见形式。
虚假贸易常见形式为“融资性贸易”、“空转”及“走单”等。
“融资性贸易”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空转”“走单”业务是指贸易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实质性,加入交易环节不具有商业理由,通过反复交易、循环周转等方式虚构贸易行为进行套利,本质是虚假贸易。企业开展这类交易的目的可能是扩大收入规模、完成业绩指标或其他诉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海法思享会、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纪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