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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递有声丨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11-03 21:30分类: 浏览:193评论:0


导读:摘要公司支付个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否为延迟支付?“智递有声”为您解读真实案例轻松洞悉人事法规政策本期我们来关注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应如何认定欢迎收听本期案例分享 ↓案件评...


摘要

公司支付个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否为延迟支付?



智递有声”为您解读真实案例

轻松洞悉人事法规政策


本期我们来关注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应如何认定

欢迎收听本期案例分享 


案件评析


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薪酬,在法律没有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当何时支付进行规定时,可以参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所以,甲公司2016年7月6日支付的2016年4月、5月、6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虽然2016年4月、5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延迟支付,但2016年6月份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认定为延迟支付。邹某于2016年3月31日离职,并于当天与甲公司办理完保密事项的工作的交接手续,但2016年5月21日双方才办完薪金的结算手续,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甲公司故意拖延办理薪金的结算手续。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邹某解除《保密竞业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解除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单方解除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可以是无条件解除,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来源|中智法务与合规部

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中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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