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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读案例丨落户北京约定服务期后个人提前离职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5-04-26 03:36分类: 浏览:86评论:0


导读:一、案情简介      周某某曾于2012年6月1日向某河公司出具由其本人签字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周某某,特向公司申请占用公司2012...


一、案情简介

      周某某曾于2012年6月1日向某河公司出具由其本人签字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周某某,特向公司申请占用公司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1个,并为本人办理户口进京手续,本人知晓公司每年为应届毕业生解决北京户口的名额稀缺,且此名额仅提供给承诺长期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使用。经慎重考虑,本人确认自己适合在公司长期工作。本人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本人愿意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该损失双方核定为人民币10万元,此金额按本人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后,周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入职某河公司,担任衍生产品部助理副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7月8日。同时,周某某入职时在新员工入职安排表、某河公司公司制度阅知声明、员工劳动关系管理登记表中签字确认。2012年11月9日,周某某落户北京,户口迁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二龙派出所。2014年6月23日,周某某向某河公司提出辞职,并提交辞职申请。2014年6月25日。某河公司向周某某发出关于支付离职赔偿金的通知,要求周某某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向某河公司支付赔偿金60000元,如未及时赔偿损失,将影响离职手续等相关手续的办理。2014年6月27日,周某某向某河公司支付60000元赔偿金。

      2014年7月21日,周某某离职手续办理完毕,某河公司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该《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6月2日,周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河公司退还2014年6月27日向该公司支付的离职赔偿金60000元。西城区仲裁委于2015年6月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278号裁决书,裁决某河公司向周某某返还离职赔偿金60000元。

      诉讼中,某河公司向法院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周某某因不满服务期向某河公司提出辞职,给某河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周某某对某河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损益表系其自行制作,计算没有任何依据,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来源:(2016)京02民终2857号


二、争议焦点

      落户北京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提前离职,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入职某河公司时向其出具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中周某某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本人愿意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该损失双方核定为人民币10万元,此金额按本人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等内容,明确体现出周某某就劳动合同期间未履行服务期应支付赔偿金及赔偿金计算方法、金额作出的单方承诺。该承诺书形式上虽表现为周某某的单方承诺,但某河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按此承诺履行,故该承诺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而产生的,应属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争议,应按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周某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某河公司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十万元,故周某某在其承诺的服务期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某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某河公司向法院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周某某因不满服务期向某河公司提出辞职,给某河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周某某在提出离职时,已经自愿将提前离职给某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0000元赔偿金支付给某河公司,已经履行承诺书所规定的义务,故周某某在离职后再要求某河公司返还60000元离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现某河公司起诉要求无需向周某某返还离职赔偿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京户口指标属稀缺资源,周某某在占用某河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隐性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某河公司在周某某提出辞职时依据承诺书中约定的损失数额要求周某某支付离职赔偿金60000元,并无不当。周某某在离职时将此款支付某河公司,后又要求某河公司予以返还,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周某某上诉要求某河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离职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实际情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落户服务期协议,该服务期协议如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等情形,则通常意义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在落户服务期相关纠纷中,“户口”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如劳动者任意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则很有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据此,出于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等考量,法院可能会结合案件事实情况,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劳动者拒绝支付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丨中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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